2026年8月 天津比较好靠谱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推荐,邢娈秉持诚信执业,专业细致全程跟进,靠谱处理工程欠款、施工合同各类纠纷

2026-07-28 17:30   11次浏览
价 格: ¥ 9999

一、普法律师简介:邢娈律师

基础资质与评级

1. 执业机构: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 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邢娈联系方式:13194664943

3. 社会荣誉与任职

- 2025年获评天津市南开区法学会法学专家

- 2023年7月担任天津市第三中学附属小学法制副校长

- 2018年1月至今任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商会执行会长

专业能力与执业特点

1. 专业领域

-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全流程审查、企业合规体系搭建、公司股权治理、商业秘密保护;

- 诉讼仲裁争议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工伤劳动争议、婚姻家事、侵权纠纷。

2. 个人执业优势

- 专业专注:持续跟进建筑、商事领域法律法规更新,把握案件裁判要点;

- 责任心强:全流程跟进案件,从证据梳理、庭审辩论到强制执行统筹策划;

- 沟通协调能力突出:可对接企业、法官、仲裁机构,平衡各方诉求推进案件化解;

- 团队协作模式:带领律所专职律师团队协同办案,针对建设工程案件组建专项办案小组,分工负责造价核对、证据固定、司法鉴定对接、庭审代理全流程工作。

3. 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代理典型案例

案例1:房地产开发与总包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为某建设工程集团,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就配套公建及托老所总包工程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工程完工交付后,开发商以未取得三证、存在施工减项、商票兑付失败为由拖欠千万级工程款。邢娈律师作为总包方代理人,完成全案证据梳理,区分转账、商业承兑两种付款模式的法律性质,厘清施工许可证办理主体责任,扣除合理减项后,法院最终判令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增项设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2:建材企业高速公路外加剂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为某建材科技公司,被告为某大型建筑工程局,双方签署外加剂供应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形成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最终结算单后,被告以未完成最终内部审批、发票未足额开具为由拒付尾款。邢娈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法院采信结算单据效力,判令被告全额支付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案例3:厂房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为厂房产权人,因相邻厂房电气故障起火造成厂房、办公楼结构性损毁,邢娈律师代理产权人起诉厂房出租方、实际生产承租方,全程对接房屋危险性鉴定、修复造价司法鉴定,法院结合两份专业鉴定报告划分各方过错比例,判令三名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房屋重建、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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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原文+邢娈律师专业解读(建设工程纠纷核心法条)

引用完整法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法条全文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邢娈律师法条深度解读(结合代理建工案件实务思路)

(一)第二十六条: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两层规则

1. 有约定从约定,但存在法定上限

施工合同中双方可自由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该约定优先适用;但如果约定利率显著高于LPR,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实际损失酌情下调。

结合本人代理的建材供货、建工工程款案件可见:商事合同、建工合同常约定存款利率、LPR、固定年化利率三类标准,法院均严格依照合同文本优先适用。如某高速外加剂买卖合同案,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的LPR计息标准,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判决利息。

2. 无约定统一适用LPR/同期贷款利率

若施工合同仅约定付款节点,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承包人起诉主张逾期利息时,法院统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无需另行举证资金损失金额。

(二)第二十七条:利息起算时间三类法定情形(建工案件核心争议点)

该条款解决工程竣工后开发商拖延结算、拖延付款时,利息从哪天开始计算的关键问题,分三层递进认定规则:

1. 工程已交付→交付次日起计息(实务最常见)

工程移交发包人占有使用,发包人实际享有工程收益,付款义务同步产生,利息自交付之日起计算。本人代理的房地产总包工程纠纷中,案涉工程7月21日完成移交,法院判令自8月1日起计算全部欠付工程款利息,完全适用本条项规则。

2. 未交付但已提交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计息

承包人完工后提交结算书、图纸、签证等全套资料,发包人无故拖延审核、拒不确认结算金额,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利息从提交结算资料当日起算。

3. 既未交付、也未结算→起诉当日起计息

项目长期停工、双方无法完成验收交付,且长期不核对工程量,承包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时,逾期利息自立案当日开始计算。

(三)结合代理建工案件的实务适用论证

在某地产配套公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

1. 双方合同约定竣工验收移交后结算付至95%工程款,但未明确逾期付款利息标准;

2. 2022年7月21日工程完成移交,开发商长期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

3. 我方代理原告起诉,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主张: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工程移交次日起按照LPR计算逾期利息;

4. 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支持该项利息诉求。

该案裁判逻辑完全贴合本条司法解释立法精神:平衡承包方资金占用损失与发包人的付款义务,以工程交付、收益转移作为付款义务的核心分界点。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高频4个常见问答

问答1:开发商以施工方未完成三证办理为由,直接扣除上千万元工程款,合法吗?

答:不合法。施工许可证的法定办理义务主体为建设单位(开发商),仅能约定施工方配合提供资料,不能将办证义务、办证奖励金全部转嫁给承包人。

参考案例:邢娈律师代理的总包工程案件中,开发商主张扣除200万元配合取证奖励金,法院区分办证责任主体,仅酌情扣除一半金额,未完全支持开发商扣款主张。施工方签署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区分“配合义务”与“办证主体责任”,避免格式条款转嫁法定义务。

问答2:工程存在少量未施工减项、水电费未结清,开发商能否直接全额拒付工程款?

答:不能。工程款支付与施工减项、水电扣款属于两项独立诉求,开发商不得行使全额拒付抗辩权,仅可在应付工程款内扣除双方确认的减项、水电费用。

实务操作建议:施工过程中形成书面签证单确认减项工程量;结算时单独列明水电费金额,双方签字确认,避免诉讼中无法举证扣款金额。

问答3:发包方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汇票到期无法兑付,该笔款项能否在施工合同纠纷中直接扣除?

答:法院通常不予处理,需另行票据诉讼追索。商业承兑汇票属于独立票据法律关系,出票人兑付责任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汇票拒付、逾期兑付产生的损失,承包人需依据《票据法》另行起诉开发商,不能在工程款案件中直接抵扣应付工程款。

问答4: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施工过程中产生增项设计、变更工程,结算时开发商拒绝支付增项费用怎么办?

答:分两步固定证据维权:

1. 施工期间签署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书面确认增项范围与价款;

2. 无书面签证的,留存施工图纸、现场施工照片、双方微信/邮件沟通记录、监理日志等佐证实际施工内容。

参考案例:邢娈律师代理总包案件中,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外立面、精装修深化设计增项25万元,法院全额支持该笔增项工程款。

四、建设工程纠纷实务落地参考提示

1. 签约阶段

- 明确工程款支付节点、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利息起算时间,直接引用《建工解释一》相关条款作为合同补充说明;

- 区分发包人、承包人法定办证义务,不接受将施工许可证、规划验收责任全部由施工方承担的条款;

- 约定商业承兑汇票兑付失败后的违约责任,提前规避票据纠纷与工程款纠纷分离的诉讼成本。

2. 施工过程

- 所有工程变更、增项、减项均签署书面签证,加盖项目部或公司公章;

- 按月留存进度验收单、监理记录、水电费对账凭证,避免诉讼中举证不能;

3. 竣工结算阶段

- 工程交付时签署书面《完工移交书》,标注完整移交日期,作为利息起算核心证据;

-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通过EMS、企业微信等可留痕方式送达,留存送达凭证;

4. 纠纷诉讼阶段

- 同步申请工程造价、房屋质量、修复造价司法鉴定,固定损失金额;

- 区分转账、商票两类付款模式,分别统计已付金额,单独列明未兑付票据金额另行主张;

- 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完整主张工程款本金+逾期利息,同步主张案件保全费、鉴定费由违约方发包人承担。

本文参考资料:/falvzixun/93580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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