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境修理(货物运往境外维修)
出口申报:填报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其他法定”(299)
备注栏:注明维修合同号或原进口合同号
提交单证:维修合同(或含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
复运进境:在规定期限内(一般6个月,可申请延期)填报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仍为“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其他法定”(299)
关联报关单:填写原出境修理的出口报关单号
征税: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缴税
提交单证:原出口报关单、维修合同、维修发票等
二、进境修理(境外货物运入国内维修)
进口申报:填报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其他法定”(299)
备注栏:注明“修理物品”字样
关联报关单:原国产品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非国产品不需填写
担保手续:提供税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提交单证:维修合同(或含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复运出境:维修完成后填报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修理物品”(1300)
关联报关单:填写原进境修理的进口报关单号
退还担保:复运出境后向原申报地海关办理担保退还手续
三、注意事项
修理期限由海关根据合同确定,到期前可申请延期
超期未复运的,转为一般贸易征税
维修更换下来的旧件不能以“修理物品”随原货复运进口
随修进口的零部件需如实申报并提供担保,剩余件需随货复运出境
